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JournalofChongqi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SocialSciencesEdition)No.42O08论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避问题宋迁移摘要: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使得权利人很难控制,从属于版权的技术保护强调版权人的利益,而往往忽视消费者的权益.违背了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应抛弃权利人利益至上的观念,借鉴美国和欧盟的有关做法,不断调整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水平,从而在有效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关键词:著作权保护;技术措施;例外;消费者权益;网络环境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8)04-O063-01作者简介:宋迁移(1982-),男,河南焦作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广州510420)法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收稿日期:2007-10-02伴随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如何保护著作权人在网络环者实施权利。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标准合同的内容非常复杂,境中的作品传播利益,受到知识产权法学界关注。权利人关注消费者根本没有时间去仔细阅读和分析,这就使得双方协议的则是法律对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事实上成了权利人的单方协议。比如技术保护措施保护的版护条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追究规避或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权作品,已超过了版权保护期限,权利人仍然可以封锁作品,用户的责任。诚然,网络环境下的复制使得权利人很难控制,或不尊重现存的关于私人使用复制、模仿、引用、科学研究或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然而,如果单单以权利教学目的的例外使用。技术保护措施实施的合同经常被应用人的利益为衡量标准,则可能会违背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宗旨。在不公正的合同缔结阶段和与技术保护措施相联系的无形合一、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定义同条款中。这些条款不仅深奥难懂,对于受复制保护的可能限制方面也不给予消费者通知.消费者对于技术保护措施施加随着信息技术的超快速发展。作品的复制变得更加简便的限制是不清楚的。因而,这种技术控制的合同就破坏了传统快捷,而且成本十分低廉,这大大刺激了盗版的发展,而且网的版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络环境又使侵权的结果可以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扩散。因此,版权人和邻接权人在网络时代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不得不求三、加强网络环境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于技术手段的保护。关于技术措施的定义,各国立法中有不管是构筑在“财产价值观”基础上的英美法系国家,还不同的表述。美国1998年通过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将技术是构筑在人格价值观基础上的大陆法系国家,其著作权法无措施定义为“任何能有效地控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能有效不将利益平衡作为立法的动因Il1。从属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地保护版权人权利的措施”。欧盟2001年通过的《信息社会也理应如此。而今。技术保护措施使得权利人的利益越来越中的著作权与相关权协调指令》(以下简称《协调指令》)所给大,消费者的利益越来越小。笔者认为,立法的杠杆应适当向定义为“设计用于阻止侵犯版权以及与数据库有关的特殊权消费者倾斜。要抛弃权利人利益至上的观念,加大对消费者权利的设备、产品或方法”。我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益的保护力度。权保护条例》规定:“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一)关于技术保护措施的对象。技术保护措施的对象首先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必须是版权保护作品版权法的基本宗旨是通过赋予作者和发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明者对其作品或发明拥有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以促进科技与文或者部件。”化的创新发展。因此,从属于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的适用对象,在数字技术支持下,技术保护措施也在逐步多样化,除了应将不具有独创性或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作品排除在外。如非数字加密之外,还出现了电子签名、电子水印等。然而,技术保独创性电子数据库,就不应享有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护的方法总能被更新的技术所克服,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二)关于访问控制技术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丈”,再深奥的技术屏障也能被更聪明的头脑所破解。不断升例》第12条规定了4项例外,即: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级的技术保护还培养了一批以破解保护为乐的网络“无政府向盲人提供作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主义者”。比如P2P文件共享系统,就很快出现了将中央系统、程序执行公务;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分散系统相结合的所谓第三代P2P。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与安全性能进行测试。但这些例外,已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权利人对P2P的敌视不无关系。技术保护不是万能的。而且极应给予消费者基于某些特殊目的规避行为的合法性。这方面。端的技术措施还会与消费者的利益产生严重冲突。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欧盟《协调指令》第6二、权利人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条第4款第l项规定,成员国可以基于七种例外情形对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做出规定.以确保相关受益人能够从中受益:法律的发展往往赶不上其规范对象的发展。合同已经成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1201条,对智力活动、反向工程、加为法律改革和法律标准化的主要工具.然而结果却危及消费(下转第66页)——63—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式,对台湾地区加入某些允许地区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与美国宪法中的限制条款。美国宪法中有5项条款涉及州际法国际条约问题作了安排。中国允许并承认台湾作为中国一个律选择问题,即充分信任条款、正当程序条款、特权与豁免条地区,以“中国台北”的名义,参加这些组织与条约。例如,2002款、平等保护条款和州际商业条款。可借鉴美国的做法,加大年台湾以“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宪法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的作用。以后修宪时,应在《中WTO。譬如在经济贸易方面,如果存在两岸均为缔约方的国际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一些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区际法条约,则双方适用该条约,说明在经贸关系的法律规范上取得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和限制性要求,如不方便法院原则、一事不了一致,自然就消除了法律冲突。这是解决海峡两岸区际法律再理原则、司法合作原则等。冲突一个现实而有效的方法。总而言之.海峡两岸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和平统一后,两5.广泛开展两岸学术研究机构及其他民间团体的交流和岸有着共同的利益和愿望,有共同的主权与中央,相信能够比合作。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的统一会极大便利两岸民商事交较公正和合理地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往,有利于我国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建立和维护。但按照“一国海峡两岸法律冲突的解决是一个渐进而长期的过程。因此.应两制”方针的精神,短期内不具备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和区该在充分尊重双方的基础上.逐步把最理想的解决办法即制际冲突法的条件。那么,可以借鉴美国在统一各州法律方面的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变为现实。做法,即通过一些官方、半官方或民间组织提供“示范法”供各参考文献:州立法机关采纳或借鉴,从而统一各州的实体法和冲突法。如【1】罗楚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7年会综述【A】.中国国际私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就起到了统一美国各州商法的作用,基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60.本上消除了各州商法内容上的冲突。近年来.两岸法学工作者【2】韩德培.中国冲突法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420.的学术交流不断加强,尤其是在民商法领域。两岸实现统一的【3】马进宝.CEPA框架下的经贸争端解决机制与程序【M】、北京:民商立法.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161。可以通过两岸的学术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l12.究机构或其他民间组织起草“示范法”.然后两岸有关的立法【41于飞.也论解决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模式【J1.台湾研机关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从局部到全部.逐步采纳。究集刊,2006(1).6.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作【5】韩德培.国际私法新ee[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454.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没『61渠丽娜,冀素兰、论海峡两岸民商事法律冲突及解决【J1.河北有明确的规定.这无疑是一大缺憾。在美国.协调州际法律冲北方学院学报.2007(2).突问题时要考虑多因素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制约因素便是(上接第63页)密研究、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等,也以例外看待。物那样可以现场看到物品。因此,消费者的知情权应是经营者(三)使用控制技术保护。这方面,可以仿照欧盟《协调指的主动义务.而非消极义务。在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还应该令》第3条第3款规定的复制权和向公众传播权与向公众提拥有确认权、自由选择权和及时履行权(及时获得商品或服务供其它客体权的15项例外。比如:为了残疾人的利益且是非的权利)。欧洲消费者组织认为,消费者数字化权利包括:1)选商业性质的使用;新闻媒体复制,向公众传播或提供关于当前择知识和文化多样化的权利;2)从技术中受益的权利;3)从没经济、政治、宗教或广播的已出版的作品或其它具有相同性质有滥用限制的技术创新中受益的权利:4)内容和服务兼容性的作品;为了批评或评论的引用;公共演讲的使用;宗教庆祝的权利;5)隐私保护的权利;6)不受控告为罪犯行为的权利。或官方组织的官方庆祝活动的使用。有学者指出.既然此种技术措施的功能在于确保信息网络传播权免遭他人的非法侵四、结束语犯,可以规定以行为人的规避目的作为评判规避行为合法与在数字化时代,权利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压否的依据121。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也就是变相承认了个人学习、缩?肖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使得消费者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具研究或欣赏目的的使用。有的学者对个人使用作了进一步的体怎样的利益平衡才是最佳的,也许还需要不断的试错过程阐述,认为在学习、研究和交流中,通过e—mail传输、使用他人才能知道。不过.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有关规定,已发表的作品.这种传输不同于将其公布于互联网向公众传建立起一种长效评估机制,通过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播,它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所以这种水平的不断调整,逐步准确地划定合理规避的范围,既有效保传输使用不属于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FI。护版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四)缔结合同时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我国的《消费者权参考文献:益保护法》也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1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法律原则,如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社,1996:13.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领【2】徐聪颖.浅析技术措施的合理规避[J].前沿,2007(7)、域,消费者一般是通过数据电文与经营者进行远程通讯联系,【3】李祖明.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与限制【M】.经济日报出版社,完全依照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进行选择和判断.不是像传统购2003:16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