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信息0科教视野0SCIENCEINFORMATION2006年第2期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域名纠纷及法律保护王金海(中国人民解放军61221部队)摘要:域名是因特网用户在互联网上的地址。现阶段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域名争议纠纷,井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一个典型案倒的法理过程。初步分析了纠纷的原因、解’庚途径等问题,并针对"-3前域名保护的立法缺陷,提出了明确域名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加强域名立法,建构域名特剐法的建议。关键词:域名;五连网;商标: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随着信息时代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注册域名已经成为多数企业和个人的正常行为,申请人在注册域名时。往往选择本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作为域名。以统一企业的对外形象,扩大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影响。域名逐渐成为域名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这也使得对网络域名的法律保护显得越来越重要。域名作为新的网上资源。涉及它的纠纷近几年来屡屡发生,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对域名的内涵与法律性质缺乏准确的定位,没有有效的预防措施和解决途径,同时立法上也缺乏相应的有效法律规范来调整。近年来,享誉海内外的“海尔”、“健力宝”、“同仁堂”、“娃哈哈”、“长虹”等几十种国内著名品牌被境外公司在网上抢先登记、抢注域名,而现行国内法竟无力保护之事态表明,对域名引入立法保护事不宜迟。、域名争议案件的性质一世界域名抢注争议案件的案情大致相同。即都是原告取得了某一商标权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但并末以该商标注册域名,被告却抢先以该商标注册了域名,由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权并要求其停止在域名中使用该商标。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荷兰英特艾基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首例涉外域名纠纷案作出T撤销域名注册,停止侵权的~审判决。原告英特艾基公刮于1983年在巾囝分别获得了“I1A”及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中文“宜家”的注册商标。在美、英、加等90个国家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_『泼商标。但被告抢先注册了域名“ikea.com.1211”。被告的行为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仿冒。原告的“IKEA”是驰名商标。而被告在抢注“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末加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诚信原则。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11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冲突呢?由于域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在规范商标专用权时没有涉及到域名的问题,导致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从司法实践看,域名纠纷主要表现在域名的抢注和域名与商标的权利冲突两方面。1.与商标权利的冲突信息时代,在网络中要发挥商标的作用就必须使用域名。就是说域名是商标进入网络的媒介。特别是在电子商务时代,商业组织越来越意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力,因此都尽最使用他们自己的商号、商标或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来的消费者和潜在用户,把现实世界的良好商誉扩大到互联网络中来,向公众介绍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在售后服务方面,越来越多的公司通过自己的网站来提供【2】。但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在非同种或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如果按照这个规定,那么实践中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就很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如果相同商标的所有人都用自己合法拥有的商标去申请域名注册,就会产生冲突。而且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作为域名申请注册也不侵犯他人商标权。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的特点,上述情况的发生必然导致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取得域名权,这时就会与其他商标权人的产生权利上的冲突。2.域名抢注导致的纠纷由于网络空间本身是一种资源,故域名不论是仪作为一种网络地址还是同时作为一种网上商标,都以一种虚拟财产的形式而体现和存在着【3】。正是由于域名能够给注册人带来可观的利益,因此导致了域名的恶意抢注行为日益扩大抢注者利用域名注册中的不规范,先于他人井以其名称、商号等合法拥有的商标作为域名进行抢注,并以此来达到获取利益的目的。对于这种抢注行为的认定。要具体分析注册者的行为目的。出于正当的动机去申请注册,注册后也正常使用,其域名与他人之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在主观上是一种意外,这种行为应视为善意的行为。如果注册者的目的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且注册后也不去正常地使用,其行为就是典型的恶意行为。域名恶意注册是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棱,Ld*l。本案例中法院的最终判决意见也是根据相关的这些条件来认定的:1.“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客观上利用了驰名商标t的良好信誉,井由于网特网域名的唯一性,故应该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1r缘告驰名商标专用权。2.被告国网公硐注册“IKEA”,域名主观上存在恶意,被告除抢沣“IKEA”域名未曾使用外,还抢注1广大蛰的域名}l1『不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清的非善意注册行为主观动机十分明娃,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减倍原则二、域名纠纷的解决途径域名的自身特点以及域名注册管理上的缺欠直接导致丁域名纠纷与侵权行为的出现,“IKEA”案就是集中的写照。针对域名纠纷.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一是要对域名注册进行预先审查。预先审查的内容就是由囝务院职能部门发布域名注册国家标准,逐步实现域名申请机炎数据库与商标管理数据库的对接,根据不同申请单位的行政区划、行业分类以及它们所拥有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等逐层细化。唯一化,最终使域名达到一一对应。这种解决途径对于那些通过抢注他人域名并以此想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投机者将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防范[5】二是对域名纠纷进行事后处理。即因域名发生争议后,『{=I域名注册机关或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行政裁决或司法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也是“IKEA”案的解决方式。目前来看,很少有人利用行政方法解决域名抢注纠纷,而多是通过司法途径。实际上,通过行歧途径解决域名纠纷对当事人而言更加经济和快捷,行政解决也是围际上十分普遍的做法。无沧是通过行政还是司法途径。这种个案认定的效力范围针对具体的域名纠纷应当说都十分有效。但是单纯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处理都有一定的弊端,如域名预先审查的范围很难确定,另外,域名注册审查与判断的成本很高等等。而事后的个案处理方式对其他域名的认定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叉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域名的纠纷与冲突问题。因此,要彻底解决域名纠纷的来源,就必须持“预先审查”为主、“事后个案处理”为辅的方针,把这两种有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使其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纠纷解决机制。三、完蔷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对策l、确认域名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对j=域名的法律性质,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域名的涵义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解读。从技术偿面上辨,域名可以理解为是代表一种英文字母代号.与之相关得是域名系统(thedomainnamesystem,DNS)中的凶特网协定(InternetProtocol,IP)数码代号,即DNS数码,也就是说域名是用于怀识某个网络地址的一串字母的缩写,足一个在互联网上的地址从社会层面上讲,域名具备一定的文字意义,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价值。正是由于域名是通过使用具有一定意义的字符米表示,具有标识作用.凶而导致l『域名纠纷与侵权行为的出现。有人认为域名只能是一种由技术规范制约与保证的网络地址代码,不可能也不具备条件给予它独立的知识产权地位;有人认为域名类似商标,但叉不同于商标171;还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传统商、№标识的“网络版本”。域名法律性质的不明确性,直接导致域名注册人享有的域名权利无法定位,使得域名注册人对域名享有权利与否以及享有权利的程度都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域名首先是一种社会成果,是经过人们的构思,并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新事物,是人们创造性的劳动成果。同时域名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它符合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即客体的非物质性。域名并不以有形的物质形态存在,与一般知识产权一样蕴涵在无形当中。域名还可以代表具体商业组织的信誉的功能,因此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机,和一般知识产权一样能带来经济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创造性、非物质性和经济性的一般特点,是知识产权家族中的一员,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内容。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域名是传统知识产权制度在互联网卜的延伸”。虽然域名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但域名仍有其有别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独特的自身属性。1)域名的无地域性域名与以商标为代表的其他知识产权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对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地域限制,而域名则无这样的限制。域名的注册者既可以注册体现地域性的域名,也可以在网上注册具备地域性特征的域名。也就是由于互联网的r无国界性,使得以网络为平台的域名天然具有国际性,无地域性的特点。2)域名的唯一性。域名的唯一性主要体现在网络中{下转第36页)41科技信J|【0科教视野0SCIENCEINF0ItM_AT10N2006年第2期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参得其中三昧,如何知其泊然淡然。在《与孟尚书书》中说:“潮州时,有一老僧.号大颠。颇聪明识道理……实能外形骸,以理自胜。不为事物侵乱。与之语。虽不尽解,要自胸中无滞碍。司马光评价这段话说:“(韩)文公于书无不观。盖尝遍览佛书……不然,何以知不为事物侵乱为佛者所先耶?”(《书心经后赠绍鉴》)韩愈不仅观佛书。其作品也表明他对佛学的熟稔和容受。《醉赠张秘书》中说:“虽得一饷乐,有如聚飞蚊。”把人比做飞蚊便是来自《楞严经》:“一切众生,如~器中聚蚊蚋,啾啾乱鸣.于方寸中鼓发狂闹。”又如《嘲鼾睡》中说:“有如阿鼻尸,长唤忍众罪。牛马不惊食,众鬼聚相待。”也用了两个佛教典故朱翌《猗党寮杂记》评析说:“退之虽辟佛。然亦观其书。”岂止是观观佛书。佛学的某些思想也深入其内心世界,从而形成了他的另一种生活方式。韩愈《谴兴》诗说:“断送一生唯有酒,寻思百计不如闲。莫忧世事与身事,须著人间比梦间。”很有禅悟意味。此诗足资证明他对禅瑕有所领悟。黄叔灿《唐诗签注》曾指出这首诗是“禅悟后语”。并指出:“乃知退之辟佛,只是为朝廷大局,正本塞流。维持风教,惟恐陷溺者多。”黄叔灿的话暗示给我们.韩愈在表面上和内心深处对待佛教是两种态度。从“正本塞流,维持风教”,维护自身道德宗师形象的立场出发,他要传承儒家正统文化。如宋代张载所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韩愈接受了太多的儒家正统思想,一心要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而潮州之贬,使他认识到人生的坎坷,命运的不可测.使他的心贴近了佛学。同时他也曾幻想具有“15I仙骨”。能够“上青冥”。(《梯桥》)他也经常与道士们交游韩愈的排佛斥老体现在政治上,容佛受老体现在生活中。展现在他的自性中。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韩愈的双重人格。韩愈的双重人格在他对官场的态度上表现得也很明显。韩愈三岁而孤,白幼清苦,成年后自然就背负起家庭的重担。他在《t兵部李侍郎书》中说:“家贫不足以自活.应举觅官凡二十年矣。”他年少读书时,就“志欲干霸王”。(《岳阳楼别窦司直》)韩愈靠自己的才华锐气和一身胆气,曾经赢得皇帝和当权者的赏识。然而在官场中韩愈遭谗被贬不容于人,使韩愈对官场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在《送李愿归盘谷序》中,韩愈揭露了官场的黑暗,描画了当权者的丑恶形象,讽刺了奔走于仕途的势力小人,赞扬了高行厚德的隐士,并表达了他想归隐的愿望。咐实际上韩愈很想作官,他非但离不开官场,而且汲汲于官场没人欣赏他,他就借《马说》表达对伯乐的渴望。他苦恼无奈,“一年明月今宵多,人生由命非由它,有酒不饮奈明何。”(《八月十五夜赠张功曹》)被贬潮州的路上他说:“我今罪重无归望,直去长安路八千。”(《武关西逢配流吐蕃》)他在《左迁蓝关示侄孙湘》中说:“一封朝奏九重天,夕贬潮阳路八干。欲为圣朝除弊事,肯将衰朽惜残年。”可惜的是天意从来高难问,结果韩愈伤心极了。自己可能老死岭南,难归故乡。他对韩湘说:“知汝远来应有意,好收吾骨瘴江边。”命运使韩愈的脑子转得很快。到潮州后,他给皇帝上表说:“朝无余党,居蛮夷之地,与魑魅为群。倘忻陛下哀而怜之,谁肯为臣言者?”他痛哭流涕,陈述自己的愚鲁和罪过,忏悔自己的冒犯天颜。这样就推翻了他“谏迎佛骨”中的前论。不久皇帝将韩愈移官内地。韩愈可谓老谋深算。韩愈感叹自己命运的坎坷,他说:“我生之辰,月宿南斗……无善名已闻,无恶声已精。名声相乘除,得少失有余。(《三星行》)他不再直吐衷肠,学会了“连日或不语”,“到IZl不敢吐”。他深信“富贵由身致”。(《送李尚书赴襄阳八韵得长字》)他苦心经营,孜孜以求,只为在官场上站稳脚跟。他苦苦挣扎,疲惫不堪,实际上有时他很厌恶这种生活,这种矛盾使韩愈很痛苦。他说:“三杯取醉不复论,一生怅恨奈何许。”综上所述,传统文化教育,求名求宦的心理需求,现实命运的波折,这三者互相冲撞.促生了韩愈人格的分裂。这种分裂又与前三者互为表里,互相作用l,fl此,我们看到,韩麻的一生波澜起伏.可叹可泣。l参考文献[1]《中国哲学史通》陈庆坤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4中国哲学史》冯友兰中华书局1961年版[3]《新唐书》欧阳修宋祁中华书局1975年版[4]《全唐文》董诰中华书局1983年版(上接第41页)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一个域名,即同一域名在互联网中只有一个。域名的权利人对域名享有独占权.也就是说域名在整个网络中都享有专用权,而商标权只是在相唰或相似的商品上享有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如此,域名不能够像一般知识产权那样可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其他人使用。3)域名的标识性。域名不同于IP地址.域名不仅是一种网上地址,更是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标志。商业域名往往与该用户的公司、品牌或主要营业性质直接相关。“但域名的标识性与与商标等传统标记的标识性又有不同.后者存在有较高的显著性要求。域名的识别则为计算机识别,只需存在细微的差别即可,体现丁较强的技术性特征。”[1Ol2、域名保护的立法构想域名特殊的内涵决定了对域名的使用和保护不可能完全依据规范知识产权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版权法等法律规范。最根本的解决方法应是将域名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即根据网络的特点。从保护网络中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尽早建赢和完善域名法律制度。我国现有的关于域名的丰H关法律规范还比较滞后,主要可依据的法律规范有2004年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而现有商标法中对域名问题少有涉及。可以看出,我国规范域名的法律规范不仅少,层次低。而且立法条款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对域名的法律性质、域名的权利、域名与商标权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认识。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更好的解决域名与其他知识产权的纠纷问题.笔者认为应加快立法步伐,建立我国独立的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借鉴国外的先进的做法,将域名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形式在法律上加以保护。最重要的是要提高规范域名相关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颁布规范域名的特别法。域名特别法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在因特网领域的延伸形态,与规范一般知识产权的法律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效力上实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3、域名保护的执法机制有关域名保护与纠纷处理的执法机关,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以行使管理权。但由于工商部门的管理范围十分广泛,缺乏对域名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所以难以达到有效管理的目的。因此,域名法特别应当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作为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赋予CNNIG完全统一的域名管理权。使其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之外,直接隶属于国务院,负责处理和裁决域名纠纷,可以更加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CNN1C的域名管理权力应当包括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规则.根据管理规则受理、审批域名注册申请,以及域名的变更与撤消等。在调解处理与仲裁域名纠纷方面,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已注册域名与申请人拥有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域名权利人对其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三是域名是被恶意注册和使用的。只要投诉人请求,CNNIC就可将域名纠纷纳入到行政争议处理程序中,这种争议解决程序并不排斥法院的管辖权。这样,通过行政与司法程序的配合,逐步实现了网络空问和现实世界的有效衔接,克服了互联网络因其虚拟性而对网络中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不利因素,并为投诉人提供了主张权利的必要途径。结束语:互联网络带给了我们一个网络虚拟的空间,但又和现实生活紧密相关。它缩短了人们的空问距离,但同时又与我们现实生活的事情发生冲突。域名的法律保护问是一个随着互联网商业化应用而带来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应该加紧研究域名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制订正确的政策与法律制度,采取有力的措施,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互联网事业的健康与快速发展。l’参考文献【l】中国知识产权,http://www.chinaiprlaw.com/wsjx/wsjxdi4.htm。[2】余菁、蔡文强.浅析商标与域名的法律冲突,巾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31刘刚,试沦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辽宁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l4】杨巧,域名纠纷及其解决,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5】王纪平,中文域名和网上知识产权保护——论工商行政管理进军网络经济,人民13报海外版,http://www.yesky.com/106/131606_4.shtml,2000年11月9日。【6】唐广良,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lO2一lO3页。【7】郑成恩,“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电子知识产权,1997年第7期[8】陶鑫良、程水顺、张平,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第127页。[91贾柏岩,因特网域名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中囤律师,1999年第11期。『10]任自力,域名及其法律保护,中国私法网,2005年4月213,http://www.privatelaw.cota~.cn/new2OO4/shtmt/20050402—162428.htm。[1l】倪彬,加强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研究,熏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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